程旭敏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买卖第三人户口不迁出 律师起诉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程旭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15
浏览量:866

(作者:程旭敏律师)

基本案情

本案委托人张某原有一套父亲遗留下来的房产,系经遗嘱单独取得,因历史原因,其胞弟张某某户口一直在该房屋内,2013年,张某因改善住房需要,急于将该房屋出售获取购房资金,故与张某某商量请其将户口迁往他处。10月底,因张某已经取得了张某某的承诺,其即放心与第三人王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王某。买卖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反悔拒不迁出相关户口,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张某因此赔偿王某滞纳金共计十万余元。此后,张某以张某某并非产权人为由,要求张某迁出户口,被法院拒不受理。半年后,王某再次起诉张某,要求支付更多违约金。张某陷入持续违约的尴尬境地。

诉讼代理

无奈,张某通过网络找到程旭敏律师,要求帮助代理本案。经过详细沟通后,确定了以损害赔偿倒逼对方迁出户口的方案。庭审中,张某某表示自己虽然答应过户口迁走,但事实上因为家庭成员争议无法迁出,户口不能迁出不是其主观原因造成的,不应该承担责任。律师在与张某沟通后,向法院出示了张某某承诺迁出户口方便张某出售房屋的相应证据资料,主张其作为成年人,理应预见到房屋因户口不能迁移而可能发生的价值贬损,其明知张某欲出卖房屋后,仍假意承诺而事后反悔,主观恶意明显,应当赔偿为此给张某带来的经济损失。后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意见,予以支持。

诉讼中,张某某在充分的证据和律师说理下,最终作出让步,同意立即迁出户口,并就损失承担与原告达成和解。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本案以原告张某撤诉结案,最终当事人实现了户口迁出和亏损弥补的两项胜利成果。

律师提醒:

尽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与户口并无直接关系,但因为目前户口政策仍有部分福利性利益,当事人往往将户口是否迁移作为判断房屋市场价值的重要标尺,购房时所有户口必须迁出也成为了买家的基本要求。然而,由于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相关人员迁出户口,户籍迁出一直不被法院受理,这使得买受人或者其他相对方常常救济无门,不少空挂户口的人员有恃无恐,甚至不惜将此作为获取不当利益的条件,由此引发不少纠纷。为了防范类似风险的出现,我们建议房屋买卖中的当事人,应尽量查实户内成员情况后再决定是否交易,房屋内有户口未迁出仍需要交易的,应就户口的迁移问题与对方或者在户人员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以界定损失,最好是以惩罚性违约金或者约定违约金计算方法的方式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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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旭敏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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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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